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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名称调整的说明

2019-02-25    标签:消防 消防设施操作员 建构筑物消防员 文章来源: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

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

职业资格名称调整的说明

    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消防协会;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:

    2008年,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《关于印发第十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》(劳社厅发【2008】1号),属于消防行业的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国家职业标准正式颁布。2011年,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文《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【2011】18号)由原职业大典中的“灭火员”和“消防抢险救援员”合并成立新的“灭火救援员”职业工种。

    2015年7月29日,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2015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,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将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(职业编码:302030400),调整为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(职业编码:40705040015);“灭火救援员”(职业编码:302030100),调整为“消防员”(职业编码:30203010015)。2017年9月,经国务院同意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布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》,将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职业纳入准入类职业资格范围。

    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职业资格证书;“灭火员”、“灭火救援员”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“消防员”职业资格证书。

    特此说明。

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

2019年1月8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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